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民初字第141号
原告:衢州市华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华玲。
委托代理人:潘小文。
被告:陆洪心。
委托代理人:张亚文。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华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洪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华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衢州市华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华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衢州市华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杨 丽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韩晓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