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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台知民初字第232号

孙培雷与浙江普耐姆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王连标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03-02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孙培雷,浙江普耐姆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王连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台知民初字第232号

原告:孙培雷。

委托代理人:周建深。

委托代理人:陈光如。

被告:浙江普耐姆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晨。

被告:王连标。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培雷与被告浙江普耐姆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王连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培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培雷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培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孙培雷负担。

审 判 长  袁晓贞

审 判 员  葛欠喜

代理

审判员  管英芝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代

书 记员  潘月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