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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申字第16号

陶三宝与谢水华、江恩华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3-08-0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陶三宝,谢水华,江恩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申字第1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陶三宝。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谢水华。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恩华。再审申请人陶三宝因与被申请人谢水华、江恩华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陶三宝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永昌

审判员  秦元明

审判员  宋淑华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睿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