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仙民初字第86号
原告:王秋叶。
委托代理人:蒋武君。
委托代理人:王金宝。
被告:张敏虎。
委托代理人:潘崇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秋叶与被告张敏虎为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秋叶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秋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0元,减半收取1070元,由原告王秋叶负担。
审 判 员 吴宇明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陈巧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