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1328号原告李广洲,男,1972年9月4日生,汉族,居民。被告山东高密高锻机械有限公司。(西)769号。法定代表人毛志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洲与被告山东高密高锻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曹 菲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