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1006号原告吴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伟。被告陈国萍。被告唐建娣。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冰与被告陈国萍、唐建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何鲁峰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吕琪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