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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镇督字第24-1号

宁波市镇海鼎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林芳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2
公开日期
2014-05-16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宁波市镇海鼎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林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镇督字第24-1号

申请人:宁波市镇海鼎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卓君。

被

申请人:曹林芳。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宁波市镇海鼎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因支付令无法送达被申请人曹林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3)甬镇督字第24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依法起诉。本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宁波市镇海鼎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戴盈盈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应晗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