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镇督字第24-1号
申请人:宁波市镇海鼎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卓君。
被
申请人:曹林芳。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宁波市镇海鼎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因支付令无法送达被申请人曹林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3)甬镇督字第24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依法起诉。本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宁波市镇海鼎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戴盈盈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应晗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