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203号原告朱芫被告连云港启秀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芫与被告连云港启秀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芫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连云港启秀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芫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芫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 路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江向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