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绍知初字第85号

鲍天平与杨小冉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2
公开日期
2014-03-10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当事人
鲍天平,杨小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知初字第85号

原告:鲍天平。

委托代理人:范兰英。

被告:杨小冉。本院在审理原告鲍天平为诉被告杨小冉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天平撤回对被告杨小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0元,合计5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籽苏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易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