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知初字第85号
原告:鲍天平。
委托代理人:范兰英。
被告:杨小冉。本院在审理原告鲍天平为诉被告杨小冉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天平撤回对被告杨小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0元,合计5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籽苏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易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