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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江民初字第654号

毛日林、黄清华等与林惠仙房地产咨询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2
公开日期
2014-03-07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江山市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年月日核稿:年月日主办单位和拟稿人:民一庭年月日事由:印发民事裁定书附件:主送机关:抄送机关:校对:××××年××月××日打印:份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江民初字第654号原告毛日林。原告黄清华。原告谢淑琴。被告林惠仙。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日林、黄清华、谢淑琴与被告林惠仙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日林、黄清华、谢淑琴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日林、黄清华、谢淑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毛日林、黄清华、谢淑琴负担。

审判员毛寅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徐新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