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谷城刑初字第00090号

[2013]鄂谷城刑初字第00090号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2
公开日期
2014-04-28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杜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鄂谷城刑初字第00090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因盗窃犯罪嫌疑,2013年1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燕罗派出所抓获,同月30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谷城县第一看守所。谷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谷检刑诉(201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某某、代理检察员朱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10日23时,被告人杜某伙同付立军、吕某(已判刑)等人,携带钳子等作案工具,由付立军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载被告人杜某和吕某窜至盛某后营村二组田畈中,付立军用脚扣爬上电线杆,剪断铁通公司7空200对通信电缆,盗窃电缆线450米(价值4050元)。被告人杜某和吕某将盗剪电缆线卷成2捆。次日销赃给本县盛某竹园社区一组证人四,获赃款1200余元,三人均分并挥霍。2011年9月23日23时,被告人杜某伙同付立军、李某等人,分别驾驶两轮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窜至盛某当铺村四组河边,付立军用脚扣爬上电线杆,剪断铁通公司4空300对通信电缆,盗窃电缆线200米(价值2428元),由被告人杜某和付立军、李某将电缆线卷成2捆。次日销赃给本县盛某竹园社区一组证人四,获赃款1700余元。除他人分得外,被告人杜某和吕某各分得赃款500元。被告人杜某将分得赃款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一、证人二、证人三、证人四的陈述、有同案人吕某、李某的供述,有物价鉴证书、同案人李某指认盗窃现场及现场照片、报案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杜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1月22日起至2014年1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石国艳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合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