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民初字第752号原告邵旭升。被告卢昌星。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旭升诉被告卢昌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旭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卢雪丽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安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