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民初字第173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龙游分公司,
诉讼代表人:郑斌。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荣伟。
被告:范征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龙游分公司与被告范征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龙游分公司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范征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龙游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龙游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范征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龙游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刘秀华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余小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