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1258号原告陈宝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伟钢。被告陈志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宝康诉被告陈志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宝康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志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宝康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宝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宝康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金胜明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姚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