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2040号原告陶建华。被告陈群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湾新区支公司。负责人沈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建华与被告陈群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湾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建华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群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湾新区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陶建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建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建华负担。
审判员 金胜明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姚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