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陇民初字第00325号
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83年6月21日。
被告:文某某,男,生于1984年9月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祁小林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侯 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