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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陇民初字第00325号

王某某诉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2
公开日期
2014-03-24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文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陇民初字第00325号

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83年6月21日。

被告:文某某,男,生于1984年9月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祁小林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侯 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