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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民初字第580号

李丽姿与郑法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2
公开日期
2014-03-02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丽姿,郑法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民初字第580号

原告:李丽姿。

委托代理人:郑法群。

被告:郑法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丽姿诉被告郑法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丽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李丽姿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正中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廖宝章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