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民初字第580号
原告:李丽姿。
委托代理人:郑法群。
被告:郑法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丽姿诉被告郑法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丽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李丽姿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正中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廖宝章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