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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蓟民初字第2272号

武东清与郭金玲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2
公开日期
2014-01-14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东清,郭金玲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蓟民初字第2272号原告武东清。被告郭金玲。

原告武东清与被告郭金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温旭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起诉称,2011年被告雇佣原告做服装加工,每月被告付给原告部分劳务费,现尚欠原告劳务费15000元。被告于2012年1月21日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载明“今欠工资壹万伍仟元15000”并有被告签名。故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1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承认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

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劳务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温旭东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志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