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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仪陇刑附民初字第4号

周某非法持有枪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2
公开日期
2014-03-06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当事人
张从荣,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仪陇刑附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从荣,男,汉族,生于1993年9月30日。被告人周某,男,汉族,生于1987年9月11日,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四川仪陇县人。2012年2月28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仪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仪陇县人民检察院以仪检刑诉(201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从荣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3年5月22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从荣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从荣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从荣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审判员  高全明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任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