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初字第00636-2号原告陕西中昊友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卧龙寺陈仓大道。法定代表人李劼,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有兵,男,生于1970年6月4日,汉族,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马志,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军,男,生于1976年3月20日,汉族,住汉中市西乡县沙河镇沙河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中昊友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扣押被告张军购买的徐工牌LW300K型轮式装载机(出厂编号1300K0110894)一台,并提供担保。本院于
二0一三年五月十日作出(2013)金民初字第00636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告张军购买的徐工牌LW300K型轮式装载机(出厂编号1300K0110894)一台,并查封了自愿为本案提供担保的原告所有的徐工牌LW500F装载机(发动机编号D911C065031)一台。现双方已和解,原告已申请撤诉,对上述查封应予解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张军购买的徐工牌LW300K型轮式装载机(出厂编号1300K0110894)的扣押。
二、解除对本案提供担保的原告所有的徐工牌LW500F装载机(发动机编号D911C065031)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瑞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