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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0200号

张伟申请执行王凯、杨紫涵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4-05-1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伟,王凯,杨紫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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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0200号申请执行人张伟,男��1990年6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凯,男,1984年7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紫涵,女,1982年12月10日生,蒙古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伟申请执行王凯、杨紫涵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一初字第00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24600元。执行中,经调查,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未执字第002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江平执行员  王 昆执行员  龚四华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俊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