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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执字第311-1号

耿玉书与滕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4-04-18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耿玉书,滕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311-1号申请执行人耿玉书,男,满族,农民,住青龙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滕文,男,满族,农民,住青龙满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青民初字第13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滕文在娄丈子信用社的存款贰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小双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晋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