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311-1号申请执行人耿玉书,男,满族,农民,住青龙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滕文,男,满族,农民,住青龙满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青民初字第13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滕文在娄丈子信用社的存款贰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小双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晋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