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陇执字第00220号申请执行人张秀玲,女,生于1972年1月10日。被执行人张继保,男,生于1959年3月27日。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清姜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冀,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宝鸡市金联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本章,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余建利,男,生于1984年11月5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0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继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清姜支公司、宝鸡市金联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余建利分别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四位被执行人当即向申请执行人清偿案件执行款人民币14541.30元、4428.58元、1817.60元和1817.60元,共计人民币22605.0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继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清姜支公司、宝鸡市金联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自觉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分别交清了案件款14541.30元、4428.58元、1817.60元,申请执行人张秀玲已领取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余建利自愿达成由被执行人余建利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人民币805.28元、剩余案件款1012.32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的和解协议,经审查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0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峰
审判员 王建敏
审判员 李 顺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秀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