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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何民一初字第1364号

赵玉玲、王胜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4-05-15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玉玲,王胜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何民一初字第1364号原告赵玉玲,女,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被告王胜利,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玲与被告王胜利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彭军峰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宝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