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何民一初字第1364号原告赵玉玲,女,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被告王胜利,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玲与被告王胜利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彭军峰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宝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