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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陇执字第00219号

支利萍诉张继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4-03-24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支利萍,张继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清姜支公司,宝鸡市金联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余建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陇执字第00219号申请执行人支利萍,女,生于1981年9月26日。被执行人张继保,男,生于1959年3月27日。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清姜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冀,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宝鸡市金联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本章,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余建利,男,生于1984年11月5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0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继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清姜支公司、宝鸡市金联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余建利分别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四位被执行人当即向申请执行人清偿案件执行款人民币1581.52元、2428.58元、197.70元和197.70元,共计人民币4405.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继保、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清姜支公司、宝鸡市金联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余建利自愿达成由四位被执行人分别清偿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581.52元、2428.58元、197.70元和197.7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的和解协议,经审查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0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峰

审判员  王建敏

审判员  李 顺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秀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