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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商初字第1138号

高乐义与胡家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4-03-09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乐义,胡家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1138号原告高乐义。被告胡家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乐义诉被告胡家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乐义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乐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高乐义负担。

审判员  孙锡芳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吕琪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