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1138号原告高乐义。被告胡家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乐义诉被告胡家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乐义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乐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高乐义负担。
审判员 孙锡芳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吕琪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