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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花民初字第64号

金红衢与孙厚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4-03-02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红衢,孙厚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花民初字第64号

原告:金红衢。

被告:孙厚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红衢诉被告孙厚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红衢于2013年5月21日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红衢撤回对被告孙厚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雷震雲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