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花民初字第64号
原告:金红衢。
被告:孙厚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红衢诉被告孙厚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红衢于2013年5月21日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红衢撤回对被告孙厚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雷震雲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