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华商初字第120号
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庄分社。
负责人:吴厚烜。
被告:汪水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庄分社与被告汪水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受理同日送达受理案件与缴费通知书给原告,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庄分社在规定期限内未按通知要求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爱勤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