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绍诸商初字第1188号

单吉良与谢志桥、尉秀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4-01-16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单吉良,谢志桥,尉秀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1188号

原告:单吉良。

委托代理人:戴灿铭、周钓锋。

被告:谢志桥。

被告:尉秀英。二被告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郦周辉。审理原告单吉良诉被告谢志桥、尉志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于2013年5月20日分别向本院提出笔迹鉴定申请,经审查原、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鉴于本案进行司法鉴定的实际情况,本案予以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蔡生苗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傅刘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