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1188号
原告:单吉良。
委托代理人:戴灿铭、周钓锋。
被告:谢志桥。
被告:尉秀英。二被告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郦周辉。审理原告单吉良诉被告谢志桥、尉志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于2013年5月20日分别向本院提出笔迹鉴定申请,经审查原、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鉴于本案进行司法鉴定的实际情况,本案予以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蔡生苗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傅刘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