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龙商初字第1097号
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少云。
被告:姜小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小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斌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