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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85号

吴贞敏与陈永斌、朱胜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4-01-22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贞敏,陈永斌,朱胜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85号原告吴贞敏。委托代理人王向明。被告陈永斌。

被告朱胜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贞敏诉被告陈永斌、朱胜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凯

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

人民陪审员  朱正华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端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