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85号原告吴贞敏。委托代理人王向明。被告陈永斌。
被告朱胜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贞敏诉被告陈永斌、朱胜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凯
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
人民陪审员 朱正华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端端 来自:
吴贞敏与陈永斌、朱胜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85号原告吴贞敏。委托代理人王向明。被告陈永斌。
被告朱胜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贞敏诉被告陈永斌、朱胜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凯
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
人民陪审员 朱正华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端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