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西陵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龙平,女,汉族。被执行人尹华章,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2)鄂西陵民初字第13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51436.48元,并从2013年1月1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时止,以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72.7元、执行费680.1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尹华章的银行存款52689.3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
二、被执行人从2013年1月1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时止,以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审判长 龚万青
审判员 马晓曦
审判员 余 晓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 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