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商初字第178号原告金华唯一不锈钢带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傅坚政。委托代理人方笋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金东支行。负责人虞浩然。委托代理人叶胜阳。本院在审理金华唯一不锈钢带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金东支行关于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华唯一不锈钢带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唯一不锈钢带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5元(已减半),由原告金华唯一不锈钢带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担。
审判员 陈祖华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舒珊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