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1301号原告绍兴市宝姿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志锋。被告浙江绍兴太阳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雅贞。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宝姿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绍兴太阳制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绍兴市宝姿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31元,减半收取56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宏华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顾瑶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