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457号原告徐某。被告樊某。
原告徐某与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王仲雷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田晓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