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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民初字第457号

徐某与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_1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4-05-26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某,樊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457号原告徐某。被告樊某。

原告徐某与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王仲雷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田晓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