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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中法行终字第242号

佛山市南海区**纱线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4-04-02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纱线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国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五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3)佛中法行终字第2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纱线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南海大道北85号。法定代表人朱伟新,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芬,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审第三人李*国,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宜章县**镇**村委会第*村民小组。委托代理人谭**,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纱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纱线公司)因诉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南海人社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不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3)佛南法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李*国是**纱线公司的员工,2012年7月3日6时10分左右,李*国在**纱线公司车间操作打棉机打棉花时,被打棉机绞伤右手,后被送往南海经济开发区人民医院治疗,出院时被该院诊断为:1、右手及腕部尺侧缺损伤;2、右拇指末节指腹皮肤缺损;3、右食指中节以远毁损伤;4、右环指末节毁损伤;5、右环指神经及伸肌腱损伤。同年9月10日,李*国向南海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南海人社局于同日受理。南海人社局经查证,于同年10月30日作出佛南人社伤认(2012)06547号工伤认定,认为李*国于2012年7月3日在**纱线公司车间右手被绞伤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其受伤属工伤。后南海人社局将该《工伤认定书》向**纱线公司、李*国送达。**纱线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另查明,**纱线公司在李*国的《伤亡事故报告书》及工伤认定申请表上均加盖公章,并认为情况属实,同意认定李*国为工伤。原审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关于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的规定,南海人社局作为区一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享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事故处理和认定的职权。在程序方面,南海人社局受理李*国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向**纱线公司发出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并对李*国受伤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后作出《工伤认定书》,并向当事人送达,南海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程序合法。南海人社局向李*国、张小举、李启中所作的工伤认定调查笔录相互印证,与门诊病历、出院证明书、出院小结等形成证据链,证明李*国于2012年7月3日6时10分左右在车间操作打棉机时被机器绞伤右手的事实。**纱线公司在工伤认定阶段对上述事实亦无异议。李*国上述受伤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南海人社局所作的《工伤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纱线公司认为李*国是为骗取工伤赔偿而蓄意受伤,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对**纱线公司该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南海人社局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的佛南人社伤认(2012)06547号工伤认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纱线公司负担。

上诉人**纱线公司上诉称:

一、原审第三人李*国明知机器遇故障时应停机检查,但为骗取工伤赔偿,蓄意将手指弄伤。

二、被上诉人南海人社局作为法定的工伤事故处理机关,既没有向原审第三人受伤时一同作业的三个同事调查取证,也没有采取现场拍照的取证方法,而是向不在现场的厂长了解情况,导致调查的结果与事实严重不符。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及被上诉人所作的佛南人社伤认(2012)第06547号《工伤认定书》;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南海人社局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纱线公司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审第三人李*国的受伤是故意致残所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原审第三人李*国述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经查,原审法院经庭审质证而认定的证据合法有效,可以证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南海人社局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享有对工伤事故进行处理和认定的职权。该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本案所诉之佛南人社伤认(2012)06547号《工伤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其执法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向张*举、李*中及原审第三人李*国所作的工伤认定调查笔录、《劳动关系证明》、门诊病历、出院证明书、出院小结等一系列证据,能够证明原审第三人为上诉人**纱线公司的员工,于2012年7月3日6时10分左右在车间操作打棉机时被机器绞伤右手的事实。上诉人在《工伤认定申请表》“用人单位意见”一栏中也出具“情况属实,同意认定为工伤”的意见。被上诉人据此认定原审第三人的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应属于工伤。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上诉人上诉称原审第三人是为了骗取工伤赔偿而蓄意受伤,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对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还主张被上诉人未向与原审第三人一同作业的三个同事进行调查,而是向不在场的厂长了解情况,导致调查结果与事实严重不符。经查,被调查人李*中为主管原审第三人的领导,其知晓原审第三人的工作情况以及事发当日的受伤情况符合常理,且上诉人在《工伤认定申请表》及《伤亡事故报告书》上对原审第三人的受伤经过及事实也均盖章确认。上诉人认为调查结果与事实严重不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上诉人所作佛南人社伤认(2012)06547号《工伤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原审判决维持上述工伤认定正确,亦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纱线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郭???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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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陈惠玲?附相关法条:1.《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