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半民初字第298号
原告:陈国荣。
被告:俞甲子。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负责人:曹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荣诉被告俞甲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国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国荣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婵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代
书 记员 何红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