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979号
原告:绍兴县山山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朝阳。
委托代理人:魏立业、杨光梅。
被告:浙江昌丽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尉岳昌。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山山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昌丽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县山山纸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昌丽家居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山山纸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昌丽家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625元,减半收取2,31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70元,合计3,9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青红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沈森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