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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丈商初字第98号

胡勤丰与叶云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4-03-08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勤丰,叶云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丈商初字第98号

原告:胡勤丰。

委托代理人:管钱锋。

被告:叶云苗。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勤丰与被告叶云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勤丰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姚建林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代

书 记员  尚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