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丈商初字第98号
原告:胡勤丰。
委托代理人:管钱锋。
被告:叶云苗。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勤丰与被告叶云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勤丰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姚建林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代
书 记员 尚 洁 来源:
胡勤丰与叶云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丈商初字第98号
原告:胡勤丰。
委托代理人:管钱锋。
被告:叶云苗。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勤丰与被告叶云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勤丰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姚建林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代
书 记员 尚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