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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222号

施建峰与陈杰、戚清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4-03-08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施建峰,陈杰,戚清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222号

原告:施建峰。

被告:陈杰。

被告:戚清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建峰与被告陈杰、戚清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建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6.50元,由原告施建峰负担。

审 判 员  裴 丹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代

书记员  沈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