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222号
原告:施建峰。
被告:陈杰。
被告:戚清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建峰与被告陈杰、戚清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建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6.50元,由原告施建峰负担。
审 判 员 裴 丹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代
书记员 沈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