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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商初字第62号

绍兴市越城聚龙纳米涂料厂与杜为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1
公开日期
2014-03-06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绍兴市越城聚龙纳米涂料厂,杜为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商初字第62号

原告:绍兴市越城聚龙纳米涂料厂。投资人:谢国娟。

委托代理人:赵垚瑶。

被告:杜为东。

原告绍兴市越城聚龙纳米涂料厂与被告杜为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范晟独任审判。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与由

审判员刘青红担任

审判长,

代理

审判员范晟、

人民陪审员魏木根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2月16日向被告杜为东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并于2013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绍兴市越城聚龙纳米涂料厂的委托代理人赵垚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为东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绍兴市越城聚龙纳米涂料厂诉称,2012年2月25日至2012年9月20日间,原告依约分数十次向被告供应低固软胶(含硬胶、高软、特硬)货物,送货单对送货时间、品名、现状、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均作了详细的记载,被告在送货单上均一一签收确认。上述货物合计人民币170750元。原告又按约开具了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原、被告财务对账,被告对对账单上的上述所欠金额签字确认。上述货款,被告至今未付,故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付货款1707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杜为东在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到庭应诉。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递交了对帐单一份、送货单十七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存在买卖关系,原告依约履行交货义务后,被告结欠原告货款170750元的事实。被告杜为东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递交证据材料。被告杜为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中的对账单,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并依法确认其证明力;对十七份送货单,分别由杜春柱、周志贵、杜芳草、裘国祥、周素云、杜培军、朱昌雷签收,与原告提供的对账单可相互印证,应当可以确认上述人员系代被告杜为东签收货物,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并依法确认其证明力。综上认证意见及当事人的陈述,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2年2月25日至2012年9月20日期间,原告向被告供应低固软胶(含硬胶、高软、特硬)等货物,价款合计人民币170750元。后经原、被告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70750元未付。上述货款,被告至今未付,遂成讼。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杜为东之间买卖关系的设立,主体适格,内容未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杜为东尚欠原告货款170750元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被告杜为东未及时付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杜为东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杜为东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杜为东应支付给原告绍兴市越城聚龙纳米涂料厂货款人民币17075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1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45元,合计5160元,由被告杜为东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715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000001033263004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青红

代理

审判员  范 晟

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