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半商初字第86号原告浙江万华建筑器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俞华燕。被告石首市绣林建筑工程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万华建筑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石首市绣林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万华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万华建筑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万华建筑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万华建筑器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陈国荣
人民陪审员 裘韵梅
人民陪审员 张杭强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代
书 记员 徐海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