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京民初字第1313号原告凌贻宏。委托代理人樊巧云、刘东霞,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婷婷。本院在审理原告凌贻宏与被告蒋婷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贻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6元减半收取503元,由原告凌贻宏负担。
审判员 李俊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