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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京民初字第1313号

凌贻宏与蒋婷婷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01-29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凌贻宏,蒋婷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京民初字第1313号原告凌贻宏。委托代理人樊巧云、刘东霞,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婷婷。本院在审理原告凌贻宏与被告蒋婷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贻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6元减半收取503元,由原告凌贻宏负担。

审判员  李俊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