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刑终字第0092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善良,男,2012年6月20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路瑞华,女,1993年9月23日生,2012年7月16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祥运,男,2007年12月14日因强拿硬要和盗窃他人财物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08年11月2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2012年3月12日因殴打他人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7月16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韩东苏,男,2012年7月9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路瑞华、王祥运、韩善良、韩东苏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2013)园刑初字第0031号刑事判决,以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路瑞华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判处被告人王祥运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判处被告人韩善良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判处被告人韩东苏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判决后,原审被告人韩善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韩善良表示服从原审法院判决,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韩善良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韩善良撤回上诉;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3)园刑初字第003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江
审 判 员 朱 敏
代理
审判员 姚一鸣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顾 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