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6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浦江丰恺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崇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根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小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镇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朝阳。
上诉人浦江丰恺工贸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张根庭、潘小庆、张国清、黄毅、李镇守、张朝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3)金浦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浦江丰恺工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浦江丰恺工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金 桦
审 判 员 陈旻尔
审 判 员 杜月婷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周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