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854号
原告:周伟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国平。
被告:周正辉。
被告:诸暨市顺心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昌武。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楼林红。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公司。
负责人:吕文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刘奇。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负责人:楼再录。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旭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伟祥与被告周正辉、诸暨市顺心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申请对原告周伟祥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致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
审判员 赵珊妮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钱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