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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霍志伟,该公司董事长。诉讼代理人:原少中,广东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农俏俊,广东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庄雪云,女,1968年9月15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诉讼代理人:谭静,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伍德明,男,汉族,1954年3月17日出生。诉讼代理人:许建兰,女,汉族,1970年2月17日出生。
上诉人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庄雪云、伍德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珠中法民四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中广公司于2013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也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以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88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9400.00元,由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已预收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8800.00元,由本院退给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人民币89400.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虹
审判员刘涵平
代理
审判员王芳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俊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