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3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长宏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屠荣勇。
委托代理人:郭春堂。
委托代理人:郭相荣。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俞锡忠。
委托代理人:张大阳。
委托代理人:吴震东。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立深。
上诉人浙江长宏建设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俞锡忠、卢立深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2)东商初字第2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浙江长宏建设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长宏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长宏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77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浙江长宏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耘
审 判 员 应倩
审判员张淑英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梁 昊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