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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商终字第391号

浙江长宏建设有限公司与俞锡忠、卢立深债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浙江长宏建设有限公司,俞锡忠,卢立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3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长宏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屠荣勇。

委托代理人:郭春堂。

委托代理人:郭相荣。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俞锡忠。

委托代理人:张大阳。

委托代理人:吴震东。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立深。

上诉人浙江长宏建设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俞锡忠、卢立深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2)东商初字第2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浙江长宏建设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长宏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长宏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77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浙江长宏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耘

审 判 员 应倩

审判员张淑英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梁   昊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