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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衢知初字第65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金小富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0)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01-28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金小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知初字第65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李晓光,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小富,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系衢州市柯城快乐迪娱乐城业主,经营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上街**号(***层)。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为与被告金小富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其与被告金小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吴 昱

代理

审判员  刘清启

人民陪审员  陈宗胜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