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梨榆民初字第25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行。代表人姜洋,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宏,客户经理。被告曹万友,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宋桂银,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李春国,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行诉被告曹万友、宋桂银、李春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4月28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另25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梁日平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春多 关注公众号“”